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04执异33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叠彩区新建路22号18栋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27686306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市第十一中学,住所地:**市凯风路343号。
法定代表人:***,校长。
在本院执行**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厦建筑公司)与**市第十一中学(以下简称**十一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厦建筑公司对(2022)桂0304执745号执行裁定书中解除被执行人**十一中名下中国工商银行2103××××1083账号的冻结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厦建筑公司称,不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十一中名下中国工商银行2103××××1083账号的冻结。事实和理由:从**十一中提交的2022年4月21日余额构成情况表看,第1项也是最多的一项:应付职工薪酬完全是重复列支,因为该校19号发工资,贵院是2022年4月21日冻结该账户的,发工资的时间在前,在每月20日之前,该校该支付的费用已经支付(如:①扣划电费的时间是2022年3月5日;②缴纳公积金的时间是3月9日;③缴纳税金的时间是3月10日;④缴纳职业年金的时间是3月15日)说明该账户的余额140多万元应该是多余的闲散资金,应该予以扣划,以防止该校将多余的资金或突击给员工发放福利、奖金或挪作他用,从而导致本轮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当然,我公司同意如党费、工会费以及已经明确用途的专项资金不予以扣划。
本院审查过程中,与异议人中厦建筑公司对被执行人**十一中提交的《**市第十一中学基本户2022年4月21日余额构成情况表》中所列项目进行了询问与释明,最终异议人中厦建筑公司同意撤回本次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中厦建筑公司的撤回申请,系其自愿处分诉讼权利,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陆 凯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