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桂林兴安县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325执978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新建路22号18栋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27686306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桂林兴安县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兴安镇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566481877X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 申请执行人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桂林兴安县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桂0325民初15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向桂林兴安县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上述被执行人返还桂林中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并向其支付施工费用、违约金、诉讼财产保全保险费、律师服务费共计643248元,另缴纳案件受理费700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799元,但上述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本院冻结了桂林兴安县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并限制了上述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已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或已被其他案件优先查封。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暂不对上述房产进行处置。 另查明,被执行人桂林兴安县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房产、银行存款、公积金、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 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对被执行人桂林兴安县骏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现状予以认可,同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侣松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饶 芳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罗 钰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