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2执627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两路街道胜利路171号2幢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1769264Q。
法定代理人:***,本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汉族,1951年07月26日出生,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皇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其他案由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给申请人案款150025元及利息,同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对被执行人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屋、工商股权及传统查控等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由于余额不足,本院已强制冻结账户,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上述执行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按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21)渝0112执62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申请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刘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