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瀚翔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今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7257号
原告:重庆今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杨河二村3号附1号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07158780。
法定代表人:徐红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开颜,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江霞,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刘光阳,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刘光伟,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1963年月4日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瀚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8号2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748827212。
法定代表人:刘光阳。
被告:重庆天鸿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经济发展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35809J。
原告重庆今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光阳、***、刘光伟、***、重庆瀚翔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天鸿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并向原告重庆今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在接到本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重庆今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今荣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周游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林子
书 记 员 陶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