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瀚翔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08民初11427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03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告:***,女,汉族,1957年04月23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重庆瀚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8号2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748827212。
法定代表人:余从全。
被告:***,男,汉族,1966年0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余从全,男,汉族,1957年01月16日出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女,汉族,1963年04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与***、重庆瀚翔实业有限公司、***、余从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费通知,限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现通知期限已过,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减、缓、免的相关手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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