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瀚翔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瀚翔实业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渝0105民初13046号 原告:重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二村3号附1号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07158780。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 市渝北区。 被告:***,男,1967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男,196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1963年月4日9日出生,汉族,住重 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瀚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凤凰大道8号2幢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7748827212。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海龙村经济发展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45335809J。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以上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七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卓璘,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重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与被告***、***、***、***、***、重庆瀚翔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木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 原告**担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立即归还**担保公司代偿款9860208.33元;2.***向**担保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从2017年11月21日起至第一项请求款项付清之日止,以95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5%计算)3.***支付**担保公司因追偿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55204元、保全担保费11452元和保全申请费5000元;4.***、***、***、***、重庆瀚翔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木业有限公司对上述1、2、3项请求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担保公司在第1、2、3项请求债权范围内,对重庆瀚翔实业有限公司位于重庆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金街X号索特大厦X幢X-X房屋、***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长路X号X幢负X-X、X-X,X幢X-X房屋和被告***、***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新街X号X-X号、X-X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的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信托”)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中航信托借款本金950万元。中航信托与**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上述借款本息等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另**公司与***签订《服务合同》,约定**担保公司代***向中航信托还款后,自代偿次日起***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及**公司为追偿债权所产生的一切费用。***、***、***、***、***、重庆瀚翔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木业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保证/质押/抵押反担保合同》和《债务确认与还款承诺》,向**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担保,重庆瀚翔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位于重庆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金街X号索特大厦X幢X-X房屋,***提供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长路X号X幢负X-X、X-X,X幢X-X房屋,被告***、***提供重庆市沙坪坝区***新街X号X-X号、X-X号房屋向**公司作抵押担保。中航信托已按约向***账户提供借款950万元,抵押物已办妥抵押登记,后***无力还款,**担保公司代偿9860208.33元结清该笔借款本息。**担保公司经多次催收,***仍未清偿代偿款,遂诉请来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截至2021年8月11日,被告***欠付原告重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9860208.33元,此款由被告***于2022年1月15日前向原告重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 二、被告***还应于2022年1月15日前支付原告重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占用损失(自2017年11月21日起以95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代偿款实际偿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三、被告***于2022年1月15日前向原告重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因本案诉讼而实际支付的保全担保费11452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887.01元,已由原告重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缴至法院,此款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应于2022年1月15日前将此款直接支付给原告重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五、被告***、***、***、重庆瀚翔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木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前述四项确定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若被告***、***、***、***、重庆瀚翔实业有限公司、重庆**木业有限公司未按时足额履行前述任何一期付款义务,则原告重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重庆瀚翔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名下位于重庆渝北区龙溪街道红金街X号索特大厦X幢X-X号房屋,被告***提供的其名下位于重庆市长寿区***长路X号X幢负X-X、X-X、X-X号房屋,被告***、***提供的其名下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新街X号X-X号、X-X号房屋及土地使用权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七、原告重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周 游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林 子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