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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02执389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明海钢管租赁站,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弘生大道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56789。
法定代表人:夏军平。
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73134019K。
法定代表人:黄安明。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明海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902民初44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明海钢管租赁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明海钢管租赁站683087.96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保全费9456元,执行费9230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名下有车辆,已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到位,无法处置,无公积金,无股权登记信息,银行账户有小额存款,本院已冻结银行账户。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以及失信的执行措施,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罚款1000元的措施。截止2022年8月12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683087.96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执行费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舟山市定海明海钢管租赁站,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2)浙0902执38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艳
二○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