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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921执1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代理人:王焦山,浙江蓬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镇政府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73134019K。
法定代表人:黄安明,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921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920168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324.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金岛路20号舟基大厦701室不动产已被定海法院(2018)浙0902执72号案件拍卖,拍卖款全部用于清偿抵押权人。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截止2022年6月20日,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10个银行账户(账户均无存款),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和纳入失信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921执18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马剑慧
审判员赵友剑
审判员钱美生
二○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郭同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