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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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902执1835号
申请执行人: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73132195N。
法定代表人:**常。
委托执行代理人:**,北京大成(舟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2773134019K。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浙0902民初8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执行费2900元。
本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存款、车辆、股权投资信息进行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公积金,无工商股权登记,***名下有车辆,已查封,但无法实际控制到位,无法处置,银行账户有小额存款,但均无执行价值,本院已冻结银行账户。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有未结算工程款,已冻结,但暂时无法执行到位,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无法查到其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各予以罚款50000元和1000元,同时,对被执行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截止2022年3月31日,本案未到位执行标的为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2900元亦没有执行到位。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和海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浙0902执183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