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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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52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9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了“一审林静法官与***之间通话录音”一份,经审查,该份录音并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结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晓
二○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