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52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双桥街道镇政府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昌泰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9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时向本院提交了“一审林静法官与***之间通话录音”一份,经审查,该份录音并不属于足以推翻原判的新证据。结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均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方晓 二○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