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林刚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7民初3465号
原告***,男,汉族,1950年6月10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代理人***,重庆市九龙坡区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
被告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马桑岚垭无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50067W。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13092J。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10月17日生,系公司职工,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林刚,男,汉族,1974年9月5日生,住重庆九龙坡区。
被告***,男,汉族,1973年8月19日生,住重庆市合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玉福诉被告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被告重庆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林刚、被告**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华渝建筑工程公司、被告重庆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林刚、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