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702执3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晒光坪**。
法定代表人:欧金龙,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北方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林,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重庆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北北方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2021)川1702执保98号即河北北方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重庆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将申请执行人在本案中的应收款予以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川1702执3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立波
审判员 高也巧
审判员 李 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余松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