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达万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川1702民初35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重庆建司)与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北方建司)、四川达万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达万高速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因此,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2010年10月19日原告重庆建司与被告北方建司签订了《劳务承包协议》一份,主要约定:项目为达州至沟大桥的工程,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纠纷,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就原告重庆建司所施工建设的刘家沟大桥工程双方未签订合同,但其施工地址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原告重庆建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北方建司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海燕
书记员  周 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