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达万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17民辖终37号
上诉人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红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达万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2018)川1702民初35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因被告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按民诉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该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因案涉工程位于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案纠纷当然应由达州市通川区人民管辖。河北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宗平 审判员  孙 华 审判员  谭 兴
书记员  张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