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神木市住房保障中心(神木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榆林市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神木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81执1290号 神木市住房保障中心(神木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榆林市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神木市住房保障中心(神木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与榆林市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881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书及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陕08民终267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榆林市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神木市住房保障中心(神木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向我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榆林市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神木市住房保障中心(神木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返还工程款442011.64元(含案件受理费772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21658.57元,负担执行费7140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榆林市德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资金470810.21元,支付申请人神木市住房保障中心(神木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463670.21元,缴纳执行费7140元,申请人神木市住房保障中心(神木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中心)放弃其他执行请求。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3)陕0881执1290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3年5月16日结案。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