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民初973号之二
申请人:陕西泾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某,陕西双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某,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陕西泾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陕西泾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要求对被申请人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920000元的财产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4月27日,申请人陕西泾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已调解,本院已经作出(2021)陕0423民初973号民事调解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资金920000元或解除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人民币92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来掌权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惠婧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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