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18455号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建材经销部。经营场所:西安市未央区。
经营者:宋**,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XX路XX号XX号,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陕西臻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黄卫卿。
被告:***,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界上虞,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男,1981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不详,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建材经销部与被告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龙套建材经销部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建材经销部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建材经销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97元,由原告西安市未央区龙套建材经销部负担。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张 喆
书 记 员 赵玉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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