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西安嘉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59号
原告:**,女,汉族,1986年7月15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原告:侯兴华,男,汉族,1989年2月16日出生,职业不详,住四川省江安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亚鸽,陕西兰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嘉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房。
法定代表人:王明伟,职务不详。
被告: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黄卫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卿,男,汉族,1982年2月13日出生,该公司总经理,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侯兴华与被告西安嘉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侯兴华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13000元;2、判令二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两原告支付自2018年8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7月2日,为55681元,以上合计468681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两原告父亲侯某某于2014年至2015年陆续承包了由被告一承建的被告二所有西京电气53号楼、203号楼及敬业大厦工程项目,主要负责消防水系统。候光清与被告一口头约定,项目完工后结算工程款。其中西京电气53号楼及203号楼已竣工验收,敬业大厦已投入使用两年。2018年8月30日,被告一向侯某某出具《消防工程应付款》结算一份,结算显示被告尚欠侯某某工程款483000元。2019年2月16日,被告一向侯某某支付7万元工程款,尚余413000元未支付。两原告父亲侯某某于2021年1月27日离世,原告一、原告二是侯某某全部合法继承人。现两原告向被告催要工程款,但被告一直推脱未支付,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西安嘉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
被告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答辩称:第一,关于敬业大厦项目发包人为陕西敬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系总承包人,但是消防水系统的项目不在我的分包范围内,我公司没有与被告一签过敬业大厦项目的合同。第二,西京电气53号楼项目不是我们承包的。第三,203号楼项目发包人为西安创联电气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系总承包人,该项目消防水系统我公司分包给陕西百威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没有分包给被告一。第四,我听说过侯某某,是给西安嘉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干活的,但是原告诉状中的三个项目的消防水系统都不是我公司分包给被告一的。综上,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侯兴华仅举证《消防工程应付款》,该协议仅有被告西安嘉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盖章确认。根据被告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关于敬业大厦《协议书》、《消防安装工程分包合同》,及关于203厂房项目《协议书》、《消防工程专业分包合同》,能够证明涉案消防工程项目并未分包给西安嘉瑞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及侯某某。庭审中,原告**、侯兴华亦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一、二之间存在消防工程分包合同关系,因此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侯兴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3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侯兴华。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喆
书 记 员  苏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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