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执2620号
申请执行人:***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系该公司营运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4民终146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所有银行账户,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目前,已对被执行人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及失信惩戒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日建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终本约谈的方式,对以上执行情况及执行措施进行了反馈,同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院以上认定结论及执行行为表示认可,且目前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该案在短期内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423执262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锐
审判员 田瑞生
审判员 杨战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