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3执283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泾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陕西泾鼎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泾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3民初97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进行的工作及采取的措施:
1、制作并送达了司法公开告知书、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报告令、传票,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当下及前一年财产状况。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所有银行存款信息。
3、查询了其工商档案信息、车辆档案信息,网络支付等信息。
4、另经实际调查,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无不动产(房产)所有权登记信息。
5.目前,已将被执行人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黑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已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通过电话终本约谈的方式,进行了告知和说明,申请人对本院以上认定结论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本案被执行人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战武
审判长 田瑞生
审判员 张 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韩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