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浩盛金属机电有限公司诉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423民初335号
原告:陕西浩盛金属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盛机电)。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某某,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敬业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浩盛机电诉被告敬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浩盛机电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浩盛机电撤回对敬业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浩盛金属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4元,减半收取1937元,由原告陕西浩盛金属机电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