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

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执复48号
申请复议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城东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KANT815。
法定代表人:谢汉秋,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杨亚生,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被执行人:蒋术祥,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男,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贵港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江南工业园第三期开发小区。注册号:450800000020423。
负责人:陈智强。
申请复议人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桂平建筑公司)不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港南法院)作出的(2021)桂0803执异1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的规定,桂平建筑公司提出涉案冻结银行账户所汇入款项并非属桂平建筑公司所有,该院不予采信。
执行法院已查封的杨亚生名下的车辆未实际扣押,杨亚生名下的不动产为轮候查封,均属于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目前执行法院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杨亚生、***、蒋术祥、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贵港分公司(以下简称桂平建筑贵港分公司)的财产并不能清偿涉案的债务。因此,本案不存在超标的查封、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形。
根据(2020)桂08民终1196号民事判决,桂平建筑贵港分公司应向杨亚生支付工程款9592821.06元及利息,根据(2021)桂08民终569号民事判决,桂平建筑贵港分公司在欠付杨亚生、蒋术祥、***工程款范围内(即9592821.06元及利息)对杨亚生、蒋术祥、***应向***支付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桂平建筑公司对桂平建筑贵港分公司的前项债务在其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鉴于桂平建筑贵港分公司对杨亚生、蒋术祥、***应向***支付劳务费系在欠付杨亚生、蒋术祥、***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因此,不存在对被执行人杨亚生、蒋术祥、***、桂平建筑贵港分公司的财产执行顺位问题。作为对桂平建筑贵港分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的桂平建筑公司,在桂平建筑贵港分公司未能清偿涉案债务的情况下,该院依法冻结桂平建筑公司的涉案银行账户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案不存在不能冻结桂平建筑公司银行账户的情形,异议人桂平建筑公司提出的异议不成立。为此,裁定:驳回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异议请求。
申请复议人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复议称,一是申请复议人的其他账户因涉诉被全部冻结,相关案件在审理阶段,本案冻结的二账户是桂平建筑公司专用于发放工资以及项目经理挂靠桂平建筑公司工程承包建设施工项目汇出入工程款使用,所汇入的款项并非桂平建筑公司所有,若继续冻结上述二账户,挂靠公司的工程无法完成施工及结算,会造成工程烂尾、民工上访等恶性社会群体事件发生,会激发诸多社会不稳定因素,桂平建筑公司也无法正常运转。二是法院已查封杨亚生的两辆车(价值约30万)、位于深圳的房产(价值约600万)以及部分银行存款等,按市值估价已远远超过执行标的额,属于超标的额查封,桂平建筑公司在生效判决中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法院应先对被执行人杨亚生穷尽一切执行措施,若对杨亚生、***、蒋术祥、桂平建筑贵港分公司执行其财产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桂平建筑公司保证依法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是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应当对企业营商方面予以支持。为此,请求:一是撤销港南法院(2021)桂0803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二是撤销港南法院执行的(2021)桂0803执343号中对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开户行在广西北部湾银行桂平支行账户(账号:8000××××8886,户名: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和开户行在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北分社的账户(账号:9316××××9260,户名: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冻结;三是对本案的被执行人杨亚生、蒋术祥、***执行不足部分按判决承担责任的顺序先后执行。
经审查查明,港南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亚生、蒋术祥、***、桂平建筑公司、桂平建筑贵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桂平建筑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生效的义务,港南法院裁定冻结桂平建筑公司名下的广西北部湾银行桂平支行账户(账号:8000××××8886,户名: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和桂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北分社的账户(账号:9316××××9260,户名: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被执行人桂平建筑公司对港南法院的上述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
另查明,原告***与被告杨亚生、蒋术祥、***、桂平建筑公司、桂平建筑贵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根据***的财产保全申请,港南法院于2020年7月10日作出(2020)桂0803民初119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杨亚生名下价值3239694.50元的财产。后港南法院根据上述裁定书依法冻结杨亚生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查封杨亚生名下雅阁牌轿车(车牌号码为:粤BS××××)、雷克萨斯牌轿车(车牌号码为:粤G3××××)、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屋【不动产证号:粤(2018)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5号】(轮候查封,第一顺位),并于2020年12月16日作出(2020)桂0803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杨亚生、蒋术祥、***向***支付劳务费1712083元;二、杨亚生、蒋术祥、***向***支付逾期支付劳务费的利息;三、桂平建筑贵港分公司在欠付杨亚生、蒋术祥、***工程款范围内对杨亚生、蒋术祥、***应向***支付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四、桂平建筑公司对桂平建筑贵港分公司的前项债务在其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杨亚生对上述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21)桂08民终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判决已于2021年5月10日发生法律效力。
因杨亚生、蒋术祥、***、桂平建筑公司、桂平建筑贵港分公司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向港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1年5月26日以(2021)桂0803执343号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港南法院于2021年5月27日冻结案涉的两个银行存款账户。被执行人杨亚生、***、蒋术祥、桂平建筑贵港分公司银行存款账户金额不足以支付本案的执行费19671元;港南法院已查封的杨亚生名下的雅阁牌轿车(车牌号码为:粤BS××××)、雷克萨斯牌轿车(车牌号码为:粤G3××××)未能实际扣押。
还查明,原告杨亚生与被告桂平建筑贵港分公司、桂平建筑公司、广西港龙麦氏皮具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港南法院于2019年12月24日作出(2019)桂0803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一、桂平建筑贵港分公司向杨亚生支付工程款9592821.06元及利息;二、桂平建筑贵港分公司向杨亚生支付停工损失144000元;三、桂平建筑公司对桂平建筑贵港分公司的上述债务在桂平建筑贵港分公司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杨亚生的其他诉讼请求。桂平建筑贵港分公司、桂平建筑公司对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桂08民终1196号民事判决:一、维持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3民初991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二、变更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3民初99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桂平建司桂平建筑贵港分公司向杨亚生支付停工损失费18000元。
本院认为,(2021)桂08民终569号民事判决书明确桂平建筑贵港分公司在欠付杨亚生、蒋术祥、***工程款范围内对杨亚生、蒋术祥、***应向***支付劳务费承担连带责任,桂平建筑公司对桂平建筑贵港分公司的债务在其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中,被执行人杨亚生名下车辆、不动产均属不能处置的财产,执行法院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杨亚生、***、蒋术祥、桂平建筑贵港分公司的财产不能清偿涉案的债务。在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申请复议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条件已成就,执行法院责令申请复议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冻结申请复议人名下的两个银行账户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请求撤销港南法院(2021)桂0803执异14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案涉账户的冻结、对本案的被执行人杨亚生、蒋术祥、***执行不足部分按判决承担责任的顺序先后执行,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803执异14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祖耀
审 判 员 杨金伟
审 判 员 杨强志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韦江转
书 记 员 苏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