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3执异25号
异议人***,男,197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世享,广西世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被执行人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城东街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KANT815。
法定代表人:谢汉秋,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贵港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江南工业园第三期开发小区(贵港市港龙明珠环保皮革工业城有限公司内)。注册号:450800000020423。
负责人:陈智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贵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859442元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受理后,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其与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双方约定合作建设“秀水家园”项目,工作款拨至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账户后,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收取合同价0.7%的合作费用,异议人收取合同总价99.3%的合作费用。2021年9月18日、9月29日容之闯和广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支付“秀水家园”工程款10万元和70万至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账户。2021年11月3日港南区人民法院扣划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账户859442元。异议人认为,上述工程款属异议人所有,港南区人民法院扣划错误,应当中止执行。
异议人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项目合作协议书》、“柳州银行转账通存回单”来证明其异议请求。
本院经审查查明: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贵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于2021年9月2日对该案恢复立案执行,案号为(2021)桂0803执恢20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冻结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在柳州银行开设的账户:60×××55,并于同年11月3日扣划上述账户内款项721441元至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
另查明,2021年9月18日容之闯向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在柳州银行开设的账户转账1万元。同年9月29日,广西华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在柳州银行开设的账户转账70万元。上述款项均被本院冻结并扣划。
本院认为,本院冻结、扣划的是被执行人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账户的款项。异议人就其所述称的工程款享有的权益是基于其与被执行人的合作协议而产生的债权,并非所有权,其并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因此,异议人提出的异议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陆军亮
审判员  李德达
审判员  杨冬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苏武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