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3执34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广东省吴川市。
被执行人:***,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开县。
被执行人:秦茂明,男,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桂平建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城东街2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81MA5KANT815。
法定代表人:谢汉秋,总经理。
被执行人: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贵港分公司(以下简称桂平建司贵港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江南工业园第三期开发小区(贵港市港龙明珠环保皮革工业城有限公司内)。注册号:450800000020423。
负责人:陈智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秦茂明、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贵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08民终5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1727083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实施了下列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完毕全部债务。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在(2020)桂0803执保69号中,查封***名下车牌号为粤B×××××雅阁牌汽车、车牌号为粤G×××××雷克萨斯牌汽车,但均未能实际控制,所以不能处置;轮候查封***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房屋,同时已经将参与分配函提交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本院扣划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银行账户1838390.7元,扣划***银行账户137578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到期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如申请人需要续冻,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向被执行人邮寄限制消费令。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712083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5000元、执行费19671元,执行到位标的1975968.7元,截至2021年11月19日尚欠本金230156.98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德达
审判员  杨冬妮
审判员  周丽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胜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