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8民辖终6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一审被告:蒋术祥,男,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
一审被告:秦茂明,男,195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
一审被告: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西桂平市西山镇城东街226号。
法定代表人:谢汉秋,总经理。
被告: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贵港分公司,住所地广西贵港市江南工业园第三期开发小区(贵港市港龙明珠环保皮革工业城有限公司内)。
负责人:陈智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蒋术祥、秦茂明、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贵港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803民初1067号驳回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21)桂0803民初1067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本案属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贵港分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本案应依适格被告住所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因此,本案应由***住所地的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或秦茂明、蒋术祥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案涉合同工程履行地位于广西贵港市港南区,被告之一桂平市建筑工程公司贵港分公司的住所地亦位于贵港市港南区。因此,***向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依法有据。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裁定驳回***的管辖权异议正确。
综上,***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奔
审判员 李庚华
审判员 陈燕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