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然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坛支行与浙江天然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坛支行与浙江天然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6-03-25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绍柯执民字第2885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坛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负责人:孙农,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天然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王雪标。
申请执行人: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坛支行与被执行人浙江天然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绍柯商初字第29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周文博执行本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天然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举证证明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依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288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姗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