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义城化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义城化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民辖终39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义城化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168号嘉新大厦15B-1、2号。
法定代表人:诏晓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方琴,重庆睿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谷九芬,重庆静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义城化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初字第1440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系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当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劳动争议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因此,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重庆义城化工机电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
代理审判员  刘 虹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