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巴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2823民初31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北东久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金桥大道107号凯信后湖生活广场1栋/**22层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1MA4KQ2FEXC。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丰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信陵镇巴山路2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58823355X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湖北东久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丰厚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2021)鄂2823民初3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180万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丰厚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冻结期限一年。2021年12月6日巴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鄂2823民初3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湖北东久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丰厚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2021年12月6日本院收到湖北东久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北东久消防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湖北丰厚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杨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