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汉光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汉光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民申245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1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汉光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重庆汉光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终2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其再审申请的申请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傅燕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冯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