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民申30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71年4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潜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汉光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重庆汉光电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汉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终20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现有新的证据《税收完税证明》可以佐证,应当认定汉光公司未足额支付***20**年4月至6月的工资报酬及未足额支付***20**年度提成奖金,一、二审法院对该事实未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汉光公司提交意见称,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依法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关于汉光公司是否欠付***20**年4月、5月和6月工资的问题。经审查,***20**年4月至2016年3月的月平均工资为6670元,2016年4月至6月工资分别为5140.58元、4425.09元、3111元,***诉称汉光公司未足额发放其2016年4月至6月工资,但***与汉光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其他按政策执行的工资组成,并未约定***的工资系固定工资,且从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的***的实际入账工资金额看,***的月工资亦不固定、存在浮动,故一、二审法院认为***要求汉光公司应按月工资6670元的标准补足其2016年4月至6月工资差额的主张依据不足,并无不当。
第二,关于汉光公司是否欠付***20**年度奖金的问题。经审查,汉光公司于2016年2月4日向***转账支付17460元,汉光公司称该款是***20**年度的全部部门奖金,虽然***称该款仅系其2015年度部门奖金的一部分、汉光公司未足额支付其2015年度奖金,但其并未举出充分证据佐证上述主张,二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第三,***申请再审时提供了其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的《税收完税证明》,但该证据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所规定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的条件,***据此理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