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陕西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未民初字第00735号
原告陕西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中段西侧0号赛高国际5幢1单元000709号。注册号610000100417713。
法定代表人安颖,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赟,陕西方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新世纪环球中心。注册号510000000040642。
法定代表人***,副总裁。
委托代理人***,陕西原宝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超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其意思表达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天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71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2085.5元,退还原告2085.5元。
审判长逯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