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渝0236行初113号
原告重庆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67880264M。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生于1991年11月1日,住重庆市奉节县,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县政路38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236008658173L。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夔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肖善木,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7日,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重庆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市奉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肖善木工伤行政认定一案,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欧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蒋瑞凤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