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巫溪县隍赐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8民初1507号
原告:巫溪县隍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凤凰镇高杨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0772995734。
法定代表人,冯竹。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艳,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奉节县永安街道少陵路1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6567880264M。
法定代表人,罗银华。
原告巫溪县隍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本院在审理原告巫溪县隍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骏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中,因原告巫溪县隍赐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巫溪县隍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廷军
二〇二二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向双娇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