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力天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创隆轻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重庆力天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0461号 原告:安徽创隆轻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阜阳北路华安大厦702-5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RA3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力天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灯饰广场附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3656643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创隆轻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力天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安徽创隆轻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肖 杰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