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20613号
原告:安徽创隆轻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阜阳北路华安大厦702-5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0RA3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力天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灯饰广场附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36566437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安徽创隆轻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力天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后,原告安徽创隆轻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徽创隆轻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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