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5民初9933号
原告:深圳安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临海大道59号海运中心口岸3楼D32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11498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雍佳,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焰,北京天驰君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翔霆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水头镇鑫顺街1栋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33H2LU2G。
法定代表人:***,董事。
被告:合肥正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珠江路与昌都路交口正荣府1幢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ELAM9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台州嘉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大溪镇*****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81MA2KBMBM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力天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五里店***灯饰广场附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36566437K。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安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翔霆石业有限公司,合肥正裕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台州嘉乾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力天世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安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深圳安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安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3.65元,保全费1570元,均由原告深圳安驰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罗 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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