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8执24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48616868H。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新建南路6号金域亿都大厦6楼。
负责人:姜海浪,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08月09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系该行职工。
被执行人:榆林金叶风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法定代表人:屈振同,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榆林市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屈鹏宇,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屈振同,男,汉族,1949年11月20日出生,住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被执行人:屈鹏宇,男,汉族,1977年11月5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被执行人:屈姝利,女,汉族,1987年12月19日出生,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本??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城区支行与榆林市金叶风景园林绿化工程发有限公司、榆林市鹏达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屈振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屈振同名下有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阳西路的房产,房产证号为:(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屈振同名下位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榆阳西路的房产,房产证号为:(XXXX)。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期间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