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萧山兴良运输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9民初18708号
原告杭州萧山兴良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2522210G,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柳桥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坤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大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5673845U,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中兴大道二号。
法定代表人韩国。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萧山兴良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萧山兴良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大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萧山兴良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36元,减半收取1218元,由杭州萧山兴良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