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603执153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夏履镇中兴大道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785673845U。
法定代表人韩国。
被执行人绍兴县宏江水电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福全街道五洋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059598780Y。
法定代表人吴国江。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县宏江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603民初108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绍兴县宏江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应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付款19万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绍兴县宏江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绍兴县宏江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绍兴县宏江水电安装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绍兴县宏江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绍兴县宏江水电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有2014年10月注册的浙D×××××江铃牌、2007年1月注册的浙D×××××海马牌汽车各一辆,上述二车辆本院已查封,未实际控制车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除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绍兴县宏江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绍兴县宏江水电安装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绍兴县宏江水电安装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国江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控。同时已对被执行人绍兴县宏江水电安装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603执153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审判长 俞 翔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王炳江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潘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