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03民初660号
原告:绍兴县博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大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博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县博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大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4元,由原告绍兴县博特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