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3民终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天神民爆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
法定代表人:冉惠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献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十堰市天神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竹山县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鹏程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锋,***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十堰市天神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十堰市天神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竹山县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鹏程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3民初字1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十堰市天神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十堰市天神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竹山县分公司在一审庭审中提出了诉讼时效的抗辩,原审判决未对西安鹏程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进行审理评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2017)鄂0323民初17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十堰市天神民爆器材有限公司、十堰市天神民爆器材有限公司竹山县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5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