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4执8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鹏程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泾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369493814XA。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咸阳菊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陕西省泾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23221893543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西安鹏程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与咸阳菊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咸仲裁(2018)第009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该案已指定泾阳县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9)陕04执84号案件销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