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

****农资有限公司与上海旌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润捷建材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4196号
申请人:****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张艳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旭林。
被申请人:上海旌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王亚。
被申请人:嘉兴市润捷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
法定代表人:吴中一。
被申请人: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陆斌。
原告****农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旌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润捷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农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旌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润捷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旌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润捷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农资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孟文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陈君怡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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