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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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5873号之一
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3MA2UNX5800,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路街道拉菲公馆2栋1号门面房。
经营者戴礼多。
被告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22794244T,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北路360号711室。
法定代表人陆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涛,浙江仁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元晨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CE771X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润商业中心2幢911室。
法定代表人胡国兴。
本院在审理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与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元晨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元晨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李芳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郑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