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

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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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9520号
原告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503MA2UNX5800,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湖东路街道拉菲公馆2栋1号门面房。
经营者戴礼多。
被告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22794244T,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北路360号711室。
法定代表人陆斌。
被告杭州元晨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MA2CE771XB,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天润商业中心2幢911室。
法定代表人胡国兴。
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与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杭州元晨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中,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马鞍山市花山区礼胜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芳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郑莉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