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681执6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牌头镇***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23016082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北路360号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22794244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浙0681诉前调书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4年1月31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诸暨市越宁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