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602民初494号
原告:***,男,198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
被告: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二环北路360号71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浙江宝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