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延川公路管理段

申请人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延川公路管理段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622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延川公路管理段。
被执行人***,男,1975年3月16日,汉族,大专文化。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延川公路管理段依据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陕西省延安公路管理局延川公路管理段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为12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8年2月2日向我院,本院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给付申请人房屋租赁费111万元,扣除被执行人房屋损失费每年3万元(三年)共9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自愿全部放弃,且将案款兑现给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2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延水
代理审判员*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