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富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渝0106民初9646号
起诉人重庆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村黄岭堡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68873175B。
法定代表人***,重庆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营,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7月6日,本院收到起诉人重庆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重庆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959654.77元。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当由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而本案所涉建设工程位于重庆市合川区,不在本院辖区,故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案件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重庆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娄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