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比速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3民初295号
原告:重庆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村黄岭堡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营,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比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南充新能源汽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先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承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比速汽车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吉旺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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